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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高雄科技大學學生宿舍輔導辦法

 

 

88年6月10日學務會議通過

90年6月21日學務會議修正通過

93年5月26日學務會議修正通過

93年11月28日學務處修正通過

94年6月15日學務會議修正通過

96年5月23日學務會議修正通過

97年6月4日學務會議修正通過

98年5月27日學務會議修正通過

99年6月7日學務會議修正通過

101年6月13日學務會議修正通過

102年1月10日學務會議修正通過

102年6月26日學務會議修正通過

102年11月27日學務會議修正通過

103年6月4日學務會議修正通過

103年11月19日學務會議修正通過

104年1月14日主管業務會報修正通過

104年4月8日行政會議通過

106年04月14日學務會議修正通過

106年6月7日行政會議通過

壹、總則

第一條    國立高雄應用科技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輔導住宿學生之生活,並增進群育德行、提昇住宿品質、確保住宿安全,特依據教育部「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第十條」訂定「國立高雄應用科技大學學生宿舍輔導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學生宿舍應成立「學生宿舍自治委員會」(以下簡稱宿委會),推行學生宿舍自治,規範宿舍生活公約、爭取住宿學生正當權益,並協助學校宿舍之輔導,其辦法另訂之。

第三條    本校學生宿舍之輔導,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為之。

第四條    學務處生活輔導組策畫督導學生宿舍之管理,並成立學生宿舍服務中心執行下列各款事項:

    一、依學生宿舍相關法令對住宿學生行生活輔導。

    二、輔導學生宿舍自治幹部委員會工作之推展。

    三、有關住宿學生生活行為獎懲事項之處理及呈報。

    四、學生宿舍安全措施之建議、策畫並督導實施。

    五、學生宿舍各項設備維護、改良、修繕、補充等事項申請施工督導與協助驗收。

    六、指導學生宿舍自治幹部委員會辦理各項活動與安全講習。

    七、學生宿舍工讀生之工作分配及督導考核。

          八、學生住宿申請與宿舍床位分配工作策畫與執行。

貳、住宿申請、床位分配及進住

第五條  申請身份優先順序:

一、特殊學生新生(領有殘障手冊證明或持有教育部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特殊教育學生鑑定證明書、縣市政府核定領有低收入或中低收入戶證明者)。

二、外島生、僑生及外籍生新生。

三、自治幹部委員會學生幹部表現優良通過學生宿舍輔導人員考核者。

四、擔任志工並通過學生宿舍輔導人員考核者(本校住宿學生,以保障當學年住宿資格為限。次學年需續住者,須於當學年對宿舍有特殊貢獻或擔任志工,表現優良者)。

五、其他學生。

第六條    學生宿舍住宿申請相關規定如下:

  • 申請條件:

  1. 建工學生宿舍:

1.男學生部份:

(1)申請對象:工學院、電資學院、進修推廣處、進修學院一年級新生(除特殊學生外不含戶籍設於高雄市鹽埕區、鼓山區、左營區、楠梓區、三民區、新興區、前金區 苓雅區、前鎮區、小港區、鳳山區、鳥松區、橋頭區等13個行政區者)。

(2)先滿足日間部特殊學生新生、進修推廣處特殊學生新生及進修學院特殊學生新生後,再滿足日間部一年級新生申請,始接受進修推廣處、進修學院一年級新生申請。

2.女學生部份:

(1)在籍學生部份:

1申請對象:本校在籍學生(不含戶籍設於高雄市鹽埕區、鼓山區、左營區、楠梓區、三民區、新興區、前金區 苓雅區、前鎮區、小港區、鳳山區、鳥松區、橋頭區等13個行政區者)。

2每學年度第二學期申請下學年度之住宿,並參與抽籤。

(2)新生部份:

1申請對象:工學院、電資學院、進修推廣處、進修學院一年級新生(除特殊學生外不含戶籍設於高雄市鹽埕區、鼓山區、左營區、楠梓區、三民區、新興區、前金區 苓雅區、前鎮區、小港區、鳳山區、鳥松區、橋頭區等13個行政區者)。

2先滿足日間部特殊學生新生、進修推廣處特殊學生新生及進修學院特殊學生新生後,再滿足日間部一年級新生申請,始接受進修推廣處、進修學院一年級新生申請。

  1. 燕巢學生宿舍:

1.申請對象:管理學院、人文社會學院一年級新生(含戶籍設於高雄市)。

2.先滿足日間部特殊學生新生後,始接受日間部一年級新生申請。

二、申請程序:

(一)學生宿舍申請住宿,應於規定時間內完成(申請時間每學期另行公告或通知)。

(二)除奉核准不需繳交住宿費之學生(若辦理就學貸款同學須另行傳真確認住宿保證切結書)外,其餘住宿學生須依時限完成住宿費繳納。住宿費繳交期限每年由生輔組檢討提供(原則上於公告中籤正取名單後一週內,繳交期限依住宿費繳費單為準),請住宿同學於校務行政資訊系統自行下載列印住宿繳費單,於規定期限內完成繳費。未繳住宿費者,得取消住宿資格。

(三)住宿費減免者身分如下:

1.領有縣市政府核定之低收入戶證明者。

  1. 自治幹部委員會學生幹部,任期內經學生宿舍輔導人員考核表現優異者。

  2. 四)中籤新生應於規定日期搬入學生宿舍,凡入住日起三日內未搬入者,予以取消床位。舊生依宿舍進住相關規定辦理。

(五)特殊原因新生須於入住日前提出保留申請,最遲應於開學日三日內完成各項進住事宜。

(六)外籍新生由國際事務處、僑生新生由學務處生輔組負責聯繫確認住宿意願,並於公告備取遞補名單前,完成切結保證確認住宿人數。

三、住宿期限:

(一)每學期住宿期限為入住日起至期末考週當週星期六中午12時止。離宿前應完成清舍淨空,移除個人物品以利清掃,如未遵守規定者,需負清潔責任。

(二)申請住宿以一年為限,惟每學期及寒、暑假均需分別提出。

(三)春節期間(農曆除夕至大年初三)宿舍暫時關閉(僑、外籍生不在此限,關閉時間若有更動將另行公告),同學貴重物品請攜帶回家,以免遺失或遭竊,學校不負保管責任。

第七條    住宿寢室、床位之編排依實際進住狀況由學生宿舍輔導人員決定之,並以補滿房間空床位為原則,如有特殊因素由學生宿舍輔導人員處理。編訂之寢室、床位不得私自調換、頂讓。

第八條    進住各項規定如下:

一、入住時領取之鑰匙、門禁磁卡,於退宿時繳回;磁卡及鑰匙若不慎遺失應立即洽宿委會核備報失。鑰匙可借備用鑰匙並自行找廠商製作。

二、磁卡及鑰匙應妥善保管,不得私自複製或交予他人使用。未能遵守者除取消住宿資格外,若因未掛失遭冒用或借予他人使用而衍生竊案或其他事端,原持有人須負連帶責任。

三、住宿生未經申請不得私自調換床位,若核准遷調床位,住宿費不同者必須補(退)差額。

參、寒(暑)假住宿

第九條    得申請寒(暑)假住宿者規定如下:

一、各系科、處、組、室之工讀生需於寒(暑)假在校內工作且住家距校無法當日返者。

二、校內老師指定專題研究,需於寒(暑)假使用校內設施從事研究者。

三、僑生、外籍生,於寒(暑)假未返回僑居地及返國者。

四、寒(暑)假於校內選修課程者。

五、舉辦校內社團活動之社團依活動申請表申請。

六、其它特殊原因必需住校,經專案簽請核准者。

為利學生宿舍床位預先規劃管理,以上申請住宿者須於學期結束前二週檢附證明完成申請;為確保設施完整復原,於遷出時經學生宿舍幹部會同清查釐清保管責任。

第十條    寒假住宿收費依學期三分之一收費、暑假依學期二分之一收費,未全期住宿者,住宿費按每日每人二百元計;若屬公益慈善性社團或有助於本校各系、所招生作業舉辦之各項活動,經簽奉核可者,得減半住宿費。未繳費者不編排床位。

寒暑假學生宿舍住宿入住、清宿實施要點另訂之。

肆、學生宿舍遷調、退宿

第十一條    申請住宿已排定床位者於學期中需退宿者,需依規定辦理。具特殊事由者,經核准後,得申請退費,退費標準比照學雜費辦理(寒、暑假不得申請退費)。 同學抽中床位欲辦理退宿者,需傳真自願放棄書或電話通知。

第十二條    凡違反住宿規定,經核定強制退宿者不得申請退費,亦不得申請後補床位。

第十三條    凡喪失本校學籍者必需辦理退宿,並於三日內搬離宿舍。

第十四條    住宿生離宿前應先完成離宿手續,未完成者,依相關規定辦理並通知家長。因不當使用造成公物短缺、不當損壞,應照價賠償;未完成清舍淨空者,需繳交清潔費。

伍、學生宿舍生活規範

第十五條    為維護學生宿舍之安全與秩序,全體住宿生均應遵守本辦法之相關規定。

第十六條    凡違反本辦法經查證屬實後,除依各款規定處罰外,並列入缺失紀錄。缺失紀錄達兩次者,即取消下一學年申請住宿資格;缺失紀錄達三次以上者,通知學生家長,如再有缺失紀錄則建議權責師長核定後,予以退宿。

第十七條    住宿學生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擅自頂讓、霸佔床位、或拒絕他人合法進住。

二、侵佔他人財物。

三、賭博、酗酒鬧事、打架。

四、儲放危險物品或違禁品。

五、私自擅留宿非住宿生。

六、引介商人進入宿舍販賣物品。

七、擅自於寢室炊膳。

八、任意私接電源、第四台線路或利用電腦網路從事不法行為者。

九、在宿舍飼養動物。

十、未經請假程序逾晚上十二時返回宿舍或點名未到。

十一、不聽從師長或不配合幹部執行住宿相關規定。

十二、各宿舍除交誼廳、閱覽室外禁止異性進入。宿舍寢室除因個人電腦維護,重物搬遷等原因外,禁止異性進入。凡異性進入宿舍者應先至服務台登記並抵押證件,領取專用背心後方得進入,異性互訪時間每次二小時,得視情況延長一次。

十三、於宿舍各場所吸菸或吸電子菸。

出現以上各款行為屬實者,開立違規自我說明表,並列入缺失紀錄乙次。上述事項未詳盡者依校規辦理。

第十八條    其它違反規定者均依校規查處,屢犯或影響其它同學住宿品質者,得強制要求搬離宿舍,並於七日內搬離。

第十九條    任何樓層、寢室之設施損壞均可循正常手續申請維修,非正常損壞應照價賠償(賠償金額同維修金額)。有重大情節,如刻意損壞宿舍公物者,應照價賠償外,並依校規處理。

第二十條    學生宿舍飲水為RO系統,住宿生應愛惜使用,切勿用飲水洗滌物品。

第二十一條    學生宿舍備有各式器材與設施,借用器材應按時歸還並愛惜使用。

第二十二條    嚴禁住宿生代替非住宿生申請宿舍區停車證,以保障住宿生權益,違規同學經查獲者一律核記小過一次。

第二十三條    游泳池非住宿舍區專用,非開放時間私自進入者,經查獲強制退宿。

第二十四條    宿委會辦公室及各舍閱覽室為幹部辦公及住宿生溫習課業之處,請保持肅靜,並維護整潔。

第二十五條    學生宿舍裝設之消防逃生緩降索,為安全緊急時逃生之用,平時嚴禁同學嬉戲玩弄,以確保裝備堪用,並防範意外發生。

第二十六條    學生宿舍輔導人員得於學期中針對寢室實施定期、不定期安全檢查,唯需會同自治幹部實施,以維護同學權益。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經學生事務會議及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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